常政发〔2005〕11号
常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管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前 言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反应快速、资源整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明确了应急工作的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应急工作组织机构体系与预测预警机制,规定了分级响应的程序与措施,完善了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对全民应急意识培养和应急知识、基本技能普及也提出了要求。既考虑了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又照顾了现实,既总结了现行经验,又有一定的创新,具有宏观指导性、具体操作性和一定的超前性;是常德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的行动指南,是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本总体应急预案,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市人民政府将随着应急工作情况的变化,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常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地震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民航、铁路、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3.2 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1.3.3 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3.4 反应快速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3.5 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驻常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基干队伍作用。
1.3.6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4 制订依据
1.4.1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综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事故灾难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4.2 其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4〕29号)。
1.5 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我市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频率较高的市州。一是自然灾害多发。多山的地理构造,纵横发育的溪河,复杂的江湖关系,加上湿润型气候,使得水患频发,并伴有地质灾害发生。同时,旱灾、生物灾害每年都有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存在。二是事故灾难严重。矿山点多面广,地质条件复杂,是全国矿山安全事故的多发区之一。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交通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有发生,供水、供气、供电等事故隐患存在。三是公共卫生事件经常发生。食物中毒、动物疫情常见,传染病防治难度大。四是社会安全隐患较多。群体性事件增多,各种不稳定因素存在。
1.6 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规范范围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1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市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市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监督市专项应急委和区县(市)应急委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应急委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德军分区首长、市武警支队领导、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有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1.2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统称市专项应急委),为市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市)专项应急委的工作;市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专项应急委由分管副市长(或市委副书记)任主任,相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或者成员,常德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有关专项应急委的副主任或者成员。
●市专项应急委的设置由市应急委研究确定。决定不设立专项应急委及其办事机构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日常应急预防工作由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承担,重大事件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分别负责履行本预案中有关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专项应急委的职责。
2.1.2 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委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和常德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专项应急委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没有设立市专项应急委的,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入严重预警级别,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该项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副书记)任总指挥,有关副秘书长和市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常德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2.1.3 市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1.3.1 市应急委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为市应急委的办公室,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市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订或者组织拟订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2 市专项应急委办事机构
市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4 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市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市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另行确定。
2.1.5 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专项应急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由市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6 区县(市)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2.1.7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市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市应急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和现场指挥组织的协调运作关系见下图。
2.3 应急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平时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国家规定,请求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常德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为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