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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08-05-31浏览次数:字号:[ ]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要情况,可以同时向市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3.1.2 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有关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

     3.2.2 信息处理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将重要情况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市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市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3.3.2 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各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1 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和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序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和特别严重(I)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由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国家没有标准的,由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3.4.1.2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Ⅳ)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Ⅲ)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Ⅱ)和特别严重预警(I)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1.3 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 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3.5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6 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传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4.1.1.1 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国家没有标准的,由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4.1.1.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1.3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1.2 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1.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市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常德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人民政府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全国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建议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2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市专项应急委或者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常德军分区、市武警支队。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3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应急委立即启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军分区、武警支队。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市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4.1.2.4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区县()应急委立即启动区县()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4.1.3 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1.4 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区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县以上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县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2.2 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县以上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2.4 市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4.2.5 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

4.3.1.1 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保护好现场。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4.3.1.2 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事发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4.3.1.3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等保障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4.3.1.4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2 扩大应急

4.3.2.1 请求支援或者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

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市应急委报告,建议启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当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或者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4 指挥与协调

4.4.1 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分别由市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4.2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4.3 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 新闻报道

4.5.1 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备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2 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有关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为同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

     4.5.3 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分别询专家意见后,分别报请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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