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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08-05-31浏览次数:字号:[ ]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 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3 现场清理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1.4 恢复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的资金、物资支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1.5 征用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5.2.1 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联合会应当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关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2.2 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3 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到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 调查和总结

5.4.1 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4.2 总结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市信息化办等有关部门在现有有关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1.2 通信保障

     市电信等部门在现有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区县市互联,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应急移动通信车辆,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监督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各通信企业要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开通应急通信联络。

     6.1.3 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场所,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移动指挥所以及地下指挥所等。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业救援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业救援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电力等部门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6.3.2 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6.3.3 志愿者队伍

     市和区县()应急委逐步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和基层单位建立由机关干部、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6.3.4 队伍动员方案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市经委负责协调铁路、航空企业,制订铁路、航空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医疗卫生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并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和核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5.2医疗物资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6.7 物资保障

     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6.8 资金保障

6.8.1 政府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6.8.2 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8.3 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9 社会动员保障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社会动员方案,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并组织演练。社会动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委会具体实施。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工作,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 发挥专家作用

     县级以上应急委建立专家数据库,专项应急委建立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6.11.2 应急科研工作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并安排必要的科研经费。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12 法制保障

 6.12.1 应急工作立规

     抓紧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对现行不适应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

     6.12.2 应急工作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出版有关预防、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普及性读本。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7.1.2 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学生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应当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列入必修课,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7.2 培训

7.2.1 公务员培训

     各级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整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7.2.2 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7.3 演习

  7.3.1 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7.3.2 综合演习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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