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5.2总结分析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熟悉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以治安、巡警、特警、反恐、交通、消防等警种、部门为主体,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6.3通信保障公安机关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应与驻常部队、武警部队等相应的公共安全指挥机构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市信息化办应督促通信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并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市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造成意外损失和灾害,以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公安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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