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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09-09-10浏览次数:字号:[ ]
 

1、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并下达有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责令停驶通知书》,就近制定安全地点停放

法律依据:

①《公路法》第85条第二款;

②《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35条。

2、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36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54条、第79

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56条、第81

5、对沉船、沉物未按期捞除的,除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航道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打捞清除外,其全部费用强制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1

6、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塔调整专用航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19

7、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11条、第20

8、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13条、第20

9、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调整、关闭或撤消该航标

法律依据:《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49

10、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归还原物

法律依据:《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50

11、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通航河流上非法设站(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对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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