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市直交通有关单位及各区、县(市)交通局:
现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
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考 核 办 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抓好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交通法制进程,促进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统筹安排,齐抓共管,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市
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市交通运输局对局机关、市直交通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市)交通局(以下统称“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普法教育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交通局所属单位相关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三)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四)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二、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五)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落实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保障工作;
2、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工作;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5、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
6、起草、制定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
7、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工作;
8、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工作;
9、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工作;
10、上级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六)基础保障工作要求:
1、领导重视,将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听取情况汇报,组织检查视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建立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3、分别建立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并适应基本需要;
4、分别制定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按要求报市交通局审查备案,并定期分析总结;
5、分别制定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考评检查方案;
6、签定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书,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7、按照本部门、单位有关考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专项检查考评,记录齐全(检查考评通知、检查考评通报、相关整改措施等);
8、部颁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备案规范;
9、落实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保证各项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10、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11、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七)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求:
1、建有如期刊、网络、简报、橱窗等较为固定的普法宣传教育阵地;
2、建立单位内部各层级和行业从业人员的学法用法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法律、上级重要文件的宣传、学习、培训,并组织相关考试;
3、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持证执法人员经抽查,法律素质测试及格率应达到100%,其他人员及格率应达到规定要求;
4、结合职能优势,积极组织和开展与本单位、本行业密切相关的面向社会的专业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5、按要求参加普法宣传、服务、咨询及依普工作会议、培训等活动;
6、认真组织或参与国家、省、市法制宣传日活动;
7、及时发现和培养各类法制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8、制定行业依法治理实施规划,有实施依法治理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积极推进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开展市场整治、营运秩序维护等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八)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3、依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按规定公布并严格执行;
4、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5、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
1、梳理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3、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要求:
1、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3、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4、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十一)起草、制定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立法法》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起草报送法规、规章草案,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划项目,确保质量;
2、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3、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和审查,审查合格率应达到100%;
4、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二)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工作要求:
1、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3、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4、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
5、对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案件,按时递交答辩材料,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复议决定执行率达100%;
6、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7、按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检查;
8、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认真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诉、行政复议统计,委托行政处罚、重大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
10、下属各执法单位按要求积极参与文明规范执法单位活动;
11、严格执行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12、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交办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并按时反馈。
(十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工作要求:
1、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2、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3、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十四)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工作要求:
1、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交通”的要求,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2、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社会矛盾纠纷防范调处制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3、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十五)考核工作以各有关单位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六)各有关单位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十七)考核周期为上年度的12月1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
(十八)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有关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检查考核,评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十九) 被考核单位下属单位的工作抽查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二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按评分细则确定。
(二十一)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考核小组办公室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二十二) 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二十三)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评议考核小组,负责各区、县 (市)交通局和各直属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十四) 每年的具体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市局年度工作的重点和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