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暂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11-08-30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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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 交通 行政处罚 基准 通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市法制办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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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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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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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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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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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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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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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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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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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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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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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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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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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违法情节较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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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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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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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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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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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三次或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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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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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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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并形成规模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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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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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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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没施移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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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
2、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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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的。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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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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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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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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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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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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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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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
2、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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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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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但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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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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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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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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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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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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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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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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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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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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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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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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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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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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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
2、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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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三)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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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污损或毁坏轻微,并能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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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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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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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常使用,但按要求时间恢复,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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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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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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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恢复和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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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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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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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恢复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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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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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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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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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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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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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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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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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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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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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规定改正,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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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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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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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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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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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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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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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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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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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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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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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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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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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越线越站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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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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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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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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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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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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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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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或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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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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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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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名称
|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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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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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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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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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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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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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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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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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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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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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丢站、拒载、甩客、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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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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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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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及时改正,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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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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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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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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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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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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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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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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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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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经报告停业、歇业,造成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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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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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经报告停业、歇业,造成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混乱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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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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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反,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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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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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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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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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6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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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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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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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7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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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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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由城市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以及不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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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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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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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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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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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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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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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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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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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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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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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名称
|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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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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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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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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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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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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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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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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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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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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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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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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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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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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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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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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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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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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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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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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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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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缴纳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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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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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警告;免予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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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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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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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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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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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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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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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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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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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及时改正,违法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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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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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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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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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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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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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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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名称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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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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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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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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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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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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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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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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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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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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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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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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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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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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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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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但能按要求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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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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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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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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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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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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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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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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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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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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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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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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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但能按要求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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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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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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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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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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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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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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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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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名称
|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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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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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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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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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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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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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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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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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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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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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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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但已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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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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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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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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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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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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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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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租车营运时驾驶员不携带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等其它客运资格证件,以及车前挡风玻璃处不张贴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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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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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查处现场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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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现场未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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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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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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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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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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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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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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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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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携带客运资格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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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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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规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查处现场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
|
查处现场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以2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二次违反的。
|
处以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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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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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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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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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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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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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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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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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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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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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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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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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绕道、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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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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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规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未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绕道、中断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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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做好解释工作后,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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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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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
|
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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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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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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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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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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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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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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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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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规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
|
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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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第二次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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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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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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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
|
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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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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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规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但能按要求改正的。
|
处以5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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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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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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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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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及时改正,违法情节较轻微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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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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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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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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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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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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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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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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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经批准在城区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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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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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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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能及时改正,违法情节较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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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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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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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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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三次或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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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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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并形成规模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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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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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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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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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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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反,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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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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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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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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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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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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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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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反,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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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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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120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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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罚款。
|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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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名称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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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26
|
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
轻微
|
初犯,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第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
|
27
|
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
轻微
|
初犯,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第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
|
28
|
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
一般
|
首次违反,并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名称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29
|
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
一般
|
首次违反,并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
|
30
|
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首次违反,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名称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31
|
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首次违反,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
|
32
|
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
轻微
|
正在实施中,未造成损失当即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初次违反,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第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违法名称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33
|
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
轻微
|
正在实施中,未造成损失当即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初次违反,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第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4
|
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备摊点、堆放物品的。
|
一般
|
立即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违法名称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35
|
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
1、责令改正
2、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 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
轻微
|
正在实施中,未造成损失当即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6
|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已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其他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的。
|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37
|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赔偿损失的。
|
免予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10万元以下的。
|
处损失赔偿费5%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20万元以上的。
|
处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
|
38
|
在航道上挖采砂金、堆放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航道损失轻微的,并主动纠正,能在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造成航道损失轻微的,不能在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的。
|
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航道局部变浅的。
|
处15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航道航槽变化或堵塞的。
|
处2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39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采取补助措施,排除妨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不补办手续,又不拆除标志的。
|
处1500元罚款。
|
|
40
|
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补设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内未补设,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元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补设,造成事故的。
|
处1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41
|
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通航河流挖砂取土、采金的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外,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通航河流挖砂取土、采金的,责令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补办手续,并清除碍航物体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补办手续,但未清除碍航物体的。
|
责令停业,并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补办手续,又不清除碍航物体的。
|
责令停业,并处1500元罚款。
|
|
42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轻微
|
不影响航标功能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航标功能,未发生事故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航标功能且发生事故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43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轻微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严重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造成事故的。
|
处1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4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初次违法,及时纠正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二次违法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
轻微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
没收所得。
|
|
一般
|
二次违法的。
|
没收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的。
|
没收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45
|
未经许可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的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港口业务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初次违法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二次违法的。
|
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二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46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收50%以下的。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部分。
|
|
一般
|
超收50%以上1倍以下的。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部分,并处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收1倍以上的。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部分,并50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47
|
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未使用规定票据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2次未使用规定票据的。
|
处500元罚款。
|
|
较重
|
3次未使用规定票据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3次以上未使用规定票据的。
|
处5000元罚款。
|
|
48
|
逾期不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
轻微
|
欠缴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缴纳。
|
|
一般
|
欠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费款1倍罚款。
|
|
严重
|
欠缴5万元以上的。
|
处欠缴费款2倍罚款,并可暂扣许可证。
|
|
49
|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处10000元罚款,并暂扣许可证。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50000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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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
50
|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
|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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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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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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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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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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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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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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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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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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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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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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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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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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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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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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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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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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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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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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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
|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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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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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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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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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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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违法所得的
|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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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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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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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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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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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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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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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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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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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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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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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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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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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
|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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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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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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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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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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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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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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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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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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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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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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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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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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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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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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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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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初次违法的,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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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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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法的,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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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0元罚款,暂扣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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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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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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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0元罚款,吊销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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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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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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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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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船舶管理经营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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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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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未报送的。
|
给予警告, 免予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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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未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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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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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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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未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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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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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未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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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00元罚款。
|
|
55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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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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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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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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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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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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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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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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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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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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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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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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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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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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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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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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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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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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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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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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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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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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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非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非法经营1个月以下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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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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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非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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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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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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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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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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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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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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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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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57
|
船舶管理企业不履行备案手续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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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并主动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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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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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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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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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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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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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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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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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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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等情节及社会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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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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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名称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
58
|
水路运输企业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合同签订不规范或不具备相应从业资历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专职管理人员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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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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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客船、液货船企业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
|
|
59
|
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未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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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初次并主动纠正的。
|
免予罚款。
|
|
一般
|
回避检查或检查时人员不到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回避或人员不到位,或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
|
|
60
|
国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项目变更未按规定报备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且发现前已经主动纠正的。
|
免予罚款。
|
|
一般
|
企业经营资质一般项目变更未按规定报备或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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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61
|
项目法人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一般
|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
|
责令改正,交工验收无效。
|
|
62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通进行试运营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轻微
|
项目法人违反规定,对已进行交工验收,但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项目法人违反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
|
责令改正,停止试运营
|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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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违反规定,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
|
责令改正,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
63
|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轻微
|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超过3年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
|
责令停止试运营。
|
|
64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现提出1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每多提出1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在20万元罚款基础上每项加罚10万元,最高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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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65
|
勘察、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发现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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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尚未施工;
2、未提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尚未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10万元罚款,两项都违反处2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建设工程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66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专项工程未实施,审查不认真,流于形式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专项工程未实施,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专项工程已实施,但未出现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专项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
严重
|
专项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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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发现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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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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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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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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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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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68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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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发现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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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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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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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69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工程未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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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
严重
|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70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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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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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设备投入使用,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1倍罚款。
|
|
严重
|
设备投入使用,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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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71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或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发现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以上行为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违反1项处2万元罚款,每增加1项加罚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
|
|
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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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
|
72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1、未进行进场登记;
2、无出厂合格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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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进行日常保养或维修,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警告、限期改正。
|
|
2、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
3、超过使用期限的,仍在使用,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4、操作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操作,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罚款。
|
|
5、未经查验即投入使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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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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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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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查验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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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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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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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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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发现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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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进行日常保养或维修,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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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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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
3、超过使用期限的,仍在使用,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4、操作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操作,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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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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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未经查验即投入使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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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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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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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上述设备或设施,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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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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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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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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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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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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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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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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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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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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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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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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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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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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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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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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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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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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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行为,且该项工程尚未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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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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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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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但该项工程尚未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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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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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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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工程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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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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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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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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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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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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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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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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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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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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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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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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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
2、编制的依据未执行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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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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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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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写专项施工方案;
2、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操作性差;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不具体,操作性差。
逾期未改正,工程尚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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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施工,并分别处10万元罚款,最高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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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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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但工程已实施,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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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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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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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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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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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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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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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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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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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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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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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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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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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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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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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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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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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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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费用低于投标价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安全生产费用被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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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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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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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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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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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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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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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或处2万—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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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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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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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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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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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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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列入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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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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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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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或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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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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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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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20万元罚款或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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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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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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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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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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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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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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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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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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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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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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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2、制定应急预案无针对性,可操作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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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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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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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明确责任人或评估错误;
2未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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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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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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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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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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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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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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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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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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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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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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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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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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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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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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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人员未持有效证件进行操作。
2、专门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全过程旁站。
3、相关监理人员没有进行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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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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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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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仍未安排任何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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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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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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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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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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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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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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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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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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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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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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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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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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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一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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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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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但项目尚未开始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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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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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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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开始生产经营,承包或承租单位或个人条件、资质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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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3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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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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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开始生产经营,承包或承租单位无任何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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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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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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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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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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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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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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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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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其对从业人员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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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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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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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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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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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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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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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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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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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交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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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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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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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非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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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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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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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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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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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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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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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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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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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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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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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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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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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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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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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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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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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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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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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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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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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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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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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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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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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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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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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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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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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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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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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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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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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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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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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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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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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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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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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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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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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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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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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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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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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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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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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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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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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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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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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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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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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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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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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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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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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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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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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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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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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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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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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4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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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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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泄露标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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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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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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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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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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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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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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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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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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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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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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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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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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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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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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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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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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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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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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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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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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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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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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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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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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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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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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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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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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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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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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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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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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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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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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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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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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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导致重新招标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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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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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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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的罚款,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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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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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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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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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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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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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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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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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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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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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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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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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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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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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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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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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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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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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万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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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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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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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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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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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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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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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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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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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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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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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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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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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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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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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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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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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有所列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但招标人拒绝检查、拒绝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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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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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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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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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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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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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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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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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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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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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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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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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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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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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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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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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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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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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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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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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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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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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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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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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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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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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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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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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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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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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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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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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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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发布中标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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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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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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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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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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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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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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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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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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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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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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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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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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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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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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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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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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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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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尚未造成工期延误或者重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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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其二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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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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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造成工期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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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其三年至四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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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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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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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其四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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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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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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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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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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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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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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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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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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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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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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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终止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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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正当理由外,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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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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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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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正当理由外,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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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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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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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正当理由外,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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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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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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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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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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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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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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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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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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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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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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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一)、(二)、(三)、(四)条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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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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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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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六)、(七)、(八)、(九)条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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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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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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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五)、(十)条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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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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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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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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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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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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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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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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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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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有(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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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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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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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有(一)、(二)条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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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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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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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有(三)、(四)条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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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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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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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有(五)条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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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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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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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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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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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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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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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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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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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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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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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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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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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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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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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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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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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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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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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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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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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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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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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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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开工,发现后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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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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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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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资质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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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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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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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无任何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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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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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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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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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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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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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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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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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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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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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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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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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后及时改正,未对工程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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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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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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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后及时改正,对工程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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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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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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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后拒绝改正,对工程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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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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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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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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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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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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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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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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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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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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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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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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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工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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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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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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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项工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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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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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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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工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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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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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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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单位工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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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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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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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单位工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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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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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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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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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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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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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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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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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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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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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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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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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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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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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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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档案资料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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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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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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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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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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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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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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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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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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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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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一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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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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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任何资质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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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一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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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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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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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一点五倍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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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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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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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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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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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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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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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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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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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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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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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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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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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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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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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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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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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检查、拒绝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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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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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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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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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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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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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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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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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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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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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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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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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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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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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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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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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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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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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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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万元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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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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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有(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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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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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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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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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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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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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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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60万元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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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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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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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处70万元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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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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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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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处80万元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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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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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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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处100万元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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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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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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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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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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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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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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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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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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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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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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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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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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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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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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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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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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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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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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