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市运管机构的一个棘手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市综合运输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而现行的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道路运输经济的发展,深化运管体制改革时不我待。
一、我市运管机构管理体制现状及由此带来的弊端
1、块块管理导致人员膨胀、素质低下、管理工作难到位。道路运输市场点多、线长、面广、流动、高度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其管理必然是一种线型管理。而我市现行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全国大部分地区一样,是人、财、物、组织关系等实行块块管理。块块管理导致人员膨胀且素质低下。我市目前有客货运输车辆34000余辆,按照交通部对运管机构每百辆车定一人的设想,全市运管队伍只需300多人,应是一支精干高效的队伍。但由于体制问题,全市每年都有近百人进入运管队伍,进人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营运车辆的增长速度,以至于人满为患,我市运管系统现有运管人员1400余人。由于进人门槛低、渠道广,运管队伍的素质得不到保证,对运输市场不会管、不愿管、管不了的人占有一定比例。
同时,人员膨胀也给运管部门带来相当大的生存压力。为了生存,重征费轻管理已经成为一种通病,各管理单位各自为政、争抢“市场”、交叉征费、越境征费、以罚代征、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屡禁不止。由于县级运管所与县交通主管部门直管的交管站平级,运管所难以对交管站实施有效的指导与监督,政令不畅,管理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控制。
2、职能肢解导致政出多门、效率低下、各种矛盾难协调。一方面,根据《道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而有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将运管职能肢解为多家内设部门或机构管理,造成职能分散、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等本是道路运输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分给其他部门管理,这样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的和谐发展。交通部《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交办公路字[1999]22号)指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区居民上下班提供交通服务,具有公益事业性质,享受财政补贴及免缴国家税费等优惠政策,其运行范围应限定在城市市区,但目前我市的公交客运已开通了部分农村班线。由于公交公司的行业管理权在建设部门,他们的经营行为又游离于运政管理“三关一监督”之外,因此,公交客运与道路客运之间实际存在着一种不平等竞争关系。由于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由此引发的矛盾难以协调。出租车和班线客车为争抢客源引发的矛盾也是如此。
二、解决目前状况的几点建议
1、对运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全面整合运管机构。传统的道路运输五级管理机构体制下,运管机构上下层级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真正实现行业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运管部门应实行垂直管理。
2、对运管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通过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进入,达到提高队伍素质的目的。运管机构所实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同时又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所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将运管机构纳入政府行政序列,将运管人员现有的“事业”身份置换为公务员身份,也在法理之中。
3、对交管站进行分离。长期以来,交管站都误以为是运管的分支机构,纳入运管机构管理。实际上交管站是五级交通体制的一级,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的派出机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只对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了执法职能授权,交管站不具备行使道路运输执法职能。为此,建议将交管站机构、人员划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主要从事乡镇交通管理工作。针对现交管站承担了运管费收费任务的情况,可以按其征收任务,提取工作经费。这样既可解决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的问题,也可解决交管站的经费问题,还可解决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运管费的合法性问题。
4、实现全市范围内的“大交通”格局。将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归口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形成“一城一交”的局面。这样既符合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又能根治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弊病。目前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等地都实施了城乡客运(含公交、出租车客运)一元化管理体制,给我们提供了成功经验。
5、大胆尝试综合执法。改变目前交通执法部门中职责重叠、职能交叉、各自为政、执法扰民的现象,真正实现道路运输“多家办,一家管”,努力实现政出一门的“大交通”管理模式。完善运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制裁力度。通过实现综合执法来强化运政管理人员素质,并达到使运管机构的编制和经费得到切实解决的目的,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层层督查的体制。
(作者系常德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赵芬)